168小说 - 玄幻小说 - 历史观影从景帝开始在线阅读 - 第37章

第37章

    尚且没有经历过白登之围之类匈奴屈辱的汉初人,其实还没能完全体会到那份雪耻的快感,但是当皇帝的军队顺着他的剑尖抵达遥远的彼方,辽阔的领土被插上汉朝的旗帜。

    那种来源于人最根本的渴望得到了最直白的刺激,以至于每个人都能感觉到那份油然而生自血液深处迸发而出的狂热。

    于是每个人都心神随之激荡,每个人都血脉偾张,面红耳赤的汉初臣子们仰望着这一切的光辉,感到有一种神圣而庞大的力量覆盖在自己所有人的身上。

    那叫历史。

    刘邦感觉自己心跳如擂鼓般激荡,连续不断地颤击着肺腑,于是他压抑不住那种恍惚而骄傲的自纵,一跃而起。

    “大汉千秋。”

    他站在天幕之下张开双臂。

    于是群臣跟随——不管他们此时是汉朝的臣子还是归属于诸侯国的麾下——共同嚷出了一样的心声。

    “大汉千秋!”

    人心归汉,无外乎如是。

    —

    刘恒同样为着孙子的功绩而恍惚,而惊喜,感觉到一阵热血沸腾和后继有人的喜悦。但他到底是更自持内敛的人物,况且,不在眼前的孙子虽然让人听起来就喜欢,但他怀里还有个被天幕可怜着的儿子呢!

    回过神来的父亲低下头去,悄悄地去瞥刘启的神色。作为自家亲儿子“承前启后”中“承前”的对象,多少在儿子面前有点心虚。

    可是刘启的状态出乎他意料的好,或者说,很看重自己名声的体面人刘恒都诧异他眼下的振奋。

    刘启漂亮的清澈的眼睛一眨不眨地注视着天幕上长身玉立着的青年帝王,仿佛被天幕所可惜的人并不是他一般的淡漠,却为了未来儿子的功绩而心向往之。

    “父皇——!”刘启握住了他的衣袖,“我儿子是不是很棒!”

    “他甚至还说我是洪业休德!”

    不在乎自己的光芒是否被父亲和儿子分夺而走的孩子此刻满眼映着星芒般的璀璨。

    “真好啊,父皇。我选对了一个继承人。”

    他笑起来,像含住了一口蜜糖一般甘美。

    【好的,话题稍微扯远了一点。我们继续回到刘启的第二次改革,除了我们先前提到过的那些,主要还有的是加强吏治和军事政策的变化。

    我们先从加强吏治讲起,依旧是先替刘启批判一下很靠谱,但没完全靠谱的亲爹给留下的小尾巴。】

    刘恒:哽住,懂了,天幕又是让我自省的一天。

    【班固在《汉书》中曾赞美文帝中后期,觉得“断狱数百,几致刑措”,但这样的情况并不能说明文帝时期的犯罪率低下,社会安定。

    正相反,这主要是由于文帝时期朝廷主要施行黄老治国之术,而黄老学派对于法律刑法的态度,我们可以通过代表人物曹参得知一二。

    对,就是那个著名的“萧规曹随”的主人公,虽然他本人是惠帝时期的丞相,但也秉持的是黄老之术,具体的思路是贯彻一致的。】

    曹参:?萧规曹随?那个萧是谁,萧何吗?

    他的脸色突然有些古怪。

    他明明才知道了陛下有意让萧何位列功臣第一,目前正看不顺眼萧何呢……结果后来他是萧何的继任者?

    有点,微妙。

    【他对继任者的嘱托是“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jian人安所容乎?吾是以先之”。

    这里多次提到的所谓“狱市”,其实就是流氓、不法分子鱼龙混杂的地方。

    面对这种小团体丛生的混乱地带,秉持着“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这样治国思想的汉王朝并没有选择重拳出击,反而是放任自流,让罪恶多在此滋长。

    从后世的眼光去看当时的状况,毫无疑问,这是上层的宽容政策导致了基层官吏的懒政、怠政,有所可为却不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至于到了景帝的手上,“吏或不奉法令”的现实已经极其严峻。

    更有甚者,因为吏治的败坏,乃至于在汉初极其宽松的赋税制度的面前,民间依旧出现了“急政暴虐,赋敛不时”的暴/政。

    刘恒听了都得从坟墓里爬出来,砰砰给这些基层官吏们尝一尝什么叫做专/制/主/义的铁拳。】

    刘恒默默地咬住了自己的后牙:暴虐?暴/政?

    见过像他这样穷这么节俭,这么努力给百姓减少负担的暴君吗??

    出重拳,必须出重拳了!不出重拳以为我们黄老道家是什么好脾气的吗?

    法家都是从我们道家分化出去的,你以为谁才是老子(双重意义)啊!

    【但没关系,虽然刘恒死了,刘启这不是还在嘛。

    小暴脾气的景帝陛下果断的重拳出击,多次颁布诏令对官吏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比如元年七月加重官吏“受财物,贱买贵卖”之罪,严惩贪赃枉法的官员。同时为了防止出现正常的官员交往反倒被污蔑的情况,他还针对具体情况做出了严格规定:

    官吏接受下属的招待,能够计其所费而支付钱款的,免于治罪;官吏针对下属故意为之的,财物上的贱买贵卖,一律以贪赃盗窃论处,财物由官府没收;官吏职务变动时接受下属的财物馈赠,削夺官爵,贬为士卒。